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畢業條件之規定由 游勇強 · 已發表 2021 年 4 月 30 日 · 已更新 2021 年 4 月 30 日 說明:◎第 12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年暑假期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辦理教學活動指引 2021 年 8 月 2 日 由 游勇強 · Published 2021 年 8 月 2 日 · Last modified 202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