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畢業條件之規定由 游勇強 · 已發表 2021 年 4 月 30 日 · 已更新 2021 年 4 月 30 日 說明:◎第 12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國際疫情愈加嚴峻,請提醒教職員工生於歲末節日及跨年連續假期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以維自身健康,請查照。 2020 年 12 月 28 日 由 游勇強 · Published 2020 年 12 月 28 日 · Last modified 2021 年 3 月 18 日